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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版权服务中心作品自愿登记事项试运行办法

文章摘要:浙江版权服务中心作品自愿登记事项试运行办法

 

作品自愿登记程序和规范

(试行)

 

一、作品自愿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作品自愿登记表和申请书(分个人申请书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书)、权利保证书(以上材料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私自更改)。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外省户籍著作权人需提供本省单位工作证明或在浙江省进行生活、学习等活动且有固定居所的证明文件);

(2)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盖鲜章);

(3)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签名确认);

(4)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须盖鲜章);

(5)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须盖鲜章)。

(6)公民身份证,须附正反两面完整内容的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

(1)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

(2)作品章节目录;

(3)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

(4)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

(5)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作品创作说明书


写作要求:(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美术作品应当简要描述作品的主要元素及其构成方式;

(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申请者为原创人时,应当说明创作作品的缘由、创作过程、作品的独创性;如果申请人运用公用领域的基本元素或其他著作权人已有作品衍生创作的作品,应说明情况,填写使用的原作品名称、著作权人和作品出处

(3)创作意图,作品的具体运用范围;

(4)创作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

(5)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

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盖鲜章),代理公司的营业范围必须包含知识产权、著作权代理咨询相关资质

公司员工或代理公司具体经办人员代理作品登记的,应当与委托书中保持一致,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6作品样本(纸质以A4纸标准提交,单面打印,其中美术作品样本打印标准为:10×12 cm彩色打印,一式三份,并提供作品电子设计稿(与作品纸质样本保持一致)。

7、其他作品自愿登记所需材料。

 

二、作品自愿登记相关规范:

 

(一)作品自愿登记流程:

1、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作品自愿登记受理序列号。

受理序列号仅为方便申请人查询作品自愿登记程序的需要,不作为作品自愿登记证书编号的依据。

2、现场受理或初审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有瑕疵需要补正的,开具补充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知悉后30日内根据通知书列明事项完成材料补正工作,逾期未补将视为自动放弃此次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作品登记服务费不予退还。

3、申请材料完整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品登记核查工作,不符合作品登记条件的申请材料,统一开具不予登记通知书。符合作品自愿登记条件的作品由省版权局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按季度在浙江省版权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二)申请中止作品自愿登记程序或撤销作品自愿登记证书的规范:著作权人或代理人要求中止作品自愿登记程序或申请撤销作品自愿登记证书的,应提交中止申请或撤销登记的申请材料,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档案管理规范:所有作品登记相关材料均独立建档、留存,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出于办案等需要调阅作品登记材料的,须开具调档证明文件。著作权人需要查阅作品登记材料的,著作权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向作品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费用。

代理人受著作权人委托进行调档查询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书;

(2)双方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代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4)进行调档的作品自愿登记证书正反面复印件;

(5)调档的缘由和用途。

 

(四)申请人及代理者作品自愿登记信息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浙江省作品自愿登记秩序,将建立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人及代理者信息管理制度。对于重复登记或仿冒他人作品进行登记的现象比较严重,扰乱了作品自愿登记正常秩序的申请人或代理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罚。

(五)作品自愿登记收费标准:

作品自愿登记费用:150元/件;

变更登记:150元/件;

补办证书:150元/件;

调档费:50元/件。

 

                                      


作品自愿登记材料填写说明

 

1、作品名称:

填写申请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名称,应尽量表达作品的内涵与特征,如果使用编号或代码则应说明情况与含义,申请材料中的作品名称应填写一致。

 

2、作品类别: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14)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15)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制品;

(16)其他作品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选择“其他”类时,请说明具体情况。

 

作品、制品类别及分类号:

作品/制品类型

分 类 号

文  字

A

口  述

M

音  乐

B

戏  剧

C

曲  艺

D

舞  蹈

E

杂  技

N

美  术

F

建  筑

O

摄  影

G

电  影

H

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作品

I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

J

地图、示意图

K

模  型

P

其他作品

L

录音制品

S

录像制品

V

 

3填写“作者姓名或名称以及署名”的情况说明:

填写实际从事创作者的姓名或名称,包括享有或不享有著作权的作者;

合作作品填写合作作者姓名或名称;

委托作品填写受托人姓名或名称;

填写作者署名情况:

本名,即著作权人的真实姓名;

匿名,即不署名,选择即可;

别名,选择此项应填写与著作权人姓名不一致的署名,使用别名须附作者声明材料。

 

4、填写“作品基本信息”说明

(1)作品创作性质(在所列选项中选择):

原创:是指著作权人未使用其他已有作品创作的作品。申请者为原创人时,在创作说明中应当说明:创作作品的缘由,创作过程,作品的独创性;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是指著作权人使用已有作品衍生创作的作品。

选择改编、翻译、汇编、注释或整理中一种选项时,应在“创作说明”中说明情况,填写使用的原作品名称、著作权人和作品出处,不超过100个汉字。

(2)作品创作完成日期(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为“摄制完成日期”)

填写所申请登记作品全部创作完成的具体年、月、日。

(3)创作完成地点(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为“摄制完成地点”)

填写创作完成作品的国家城市。

发表状态:在选项中选择,如选择“已发表”,填写首次发表(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为“首次公映”)的年、月、日及发表地点(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为“首次公映地点”)。

(4)权利归属方式及其说明:

个人作品是指自然人在没有他人的参与下,独立创作的作品。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在以下两类中选择:公民享有著作权;公民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单位享有其他著作权。

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委托其他人创作的作品。在以下两类中选择:委托人享有著作权;受托人享有著作权。

(5)权利拥有状况及其说明
在选项中选择。选择“部分权利”时,应再选择具体选项,包括: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的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选择此项应进行说明,不超过200个汉字。

(6)填写“著作权人信息”说明:

姓名或名称

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应填写真实姓名。

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名称全称。

姓名或名称应与身份证明文件一致。

类别

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作品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有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机关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是指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个人合伙组织、法人合伙组织、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筹建中的法人。

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等

事业单位证件类型包括: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社会团体证件类型包括: 社团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政府机关证件类型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企业法人证件类型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7)代理者详细信息。

(8)提交文件清单。

(9)申请者或代理者签字(盖章):应写明完整提交申请材料的实际时间,作为最终完成材料受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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